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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机构及从业人员需要哪些资质?
解答: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医美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现实中,部分美容院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注射美容、激光治疗等医疗项目,这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医美机构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消费者与无资质机构签订的医美服务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医美机构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3)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4)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必须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执业范围属于违法行为。消费者在接受医美机构服务前,有权要求医美机构出示相关医师的资质证明。若因医师资质不符合规定导致医疗损害的,医美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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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妻子正在准备离婚,孩子目前不满两周岁。想问,在孩子不满两周岁的情形下,孩子的抚养权是否必然会判给女方?
解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故,如若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等等。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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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基于以房抵债协议对被执行房产提起案外人异议的,法院通常会如何处理?
解答:司法实践中,对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的债务清偿期届满,在查封前已经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以房抵债协议并实际合法占有被执行房屋,且不存在规避执行或逃避债务等情形的,法院一般会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审查。如案外人系建设工程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其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外人享有的工程价款与抵债标的的价值相当,且工程款清偿期已经届满,案外人基于建设工程价款与被执行人订立合法有效的以物抵债协议,主张其已支付相应对价,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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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为一个不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后,可否主张与公司之间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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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主体可以请求滥用股东权利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依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行为的后果共有三种,第一种是直接损害公司的利益,间接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第二种是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直接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第三种是既直接损害公司的利益,也直接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根据侵害对象的不同,请求权主体是不同的。对于第一种情况,公司是被侵害利益的主体,有权依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请求滥权股东赔偿损失。在公司怠于请求时,其他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请求滥权股东向公司赔偿损失。此种情况对应的案由是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对于第二种情况,其他股东是被侵害利益的主体,有权依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请求滥权股东赔偿损失,对应的案由是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对于第三种情况,公司与股东都是被侵害利益的主体,均可以提起诉讼,但仅限于请求滥权股东在各自利益受损范围内赔偿损失。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编辑 | 朱洁
责编 | 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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